如果您出售一只全国性市政债券集合基金,并立即购买一只专注于单个州的市政债券基金,那么这是否会被视为洗盘交易? 这两只基金有不同的费率比例、不同的投资组合经理。它们的风险-profile也有着实质性的不同: * 全国性基金将信用风险分散在许多州和发行者身上。 * 专注于州的基金则集中在一个州的经济和市政发行者身上。 税务处理也不同: * 全国性基金通常提供联邦税豁免收入。 * 州基金通常提供联邦和州税豁免收入。 给定这些差异,是否认为它们足够不同以避免被视为“基本相同”的洗盘交易目的?